2016年北京大学国际政治专业第一轮复习模拟测试.pdf
一、名词解释
1.政治合法性:政治合法性指的是指政府被民众认可原则的基础上实施统治的正统性或正当性,就是政府实施统治在多大程度上被公民认为合理的和符合道义的。就其作用来讲,它关系到政治秩序和政权统治的持久性问题,即,社会秩序的、政局、政权的稳定性;同时意味着政权或制度的合理性;有利于降低政治权力运作的成本。韦伯将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划分为:传统权威型、个人魅力型和法理型。政治合法性已经成为当代国家政权和政治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
2.联邦制:联邦制就是指有自己的独立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若干成员国或成员州组成的统一的国家。它是一种国家联邦和次级主体间分享主权的制度形式。联邦制的国家存在两个不同层级的相对自主的政府,它们无论在法律上还是政治上都互不隶属。联邦制的中心特征在于分享主权,一部分权力,如外交、国防等归属联邦,而次一级的政府则保留其他权力,两者互不侵犯。联邦制的国家主要有:美国、加拿大等。其主要又是在于,它为区域或地方利益提供了获得宪法保障的政治发言权,分散的权力有利于保护个人自由、维护社会团结一致。弊端在于,中央和地方缺乏协调。
3.民族国家:一般来说,民族国家是指由主体民族掌握国家政权的主权国家。民族国家意味着民族和主权的结合,民族对主权的掌控。民族国家的基本特征除了国家应具备的基本要素外,还表现为国家权力的世俗性与民族外在形式的单一性。西欧最早的民族国家是在反对罗马教廷的统治、争取和实现民族与国家权力世俗化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民族国家的建立标志着世俗权力对宗教权力的最终胜利,民族国家建立也意味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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