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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15年北京大学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考博真题汇总(部分)

时间:2015-06-08     来源:育明考试院     作者:逍遥      点击量:1028

2010-2015年北京大学人力资源管理考博真题汇总(部分)

【考点1】法制行政和法治行政的含义及异同

(一)法制行政的基本内涵主要集中在两个相互联系、互为条件的方面:

其一,法制监督,即基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外部监督和进行内部监督;

其二,依法行政,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原则、和条款、程序实施公共行政管理。

(二)法制行政与法治行政

( 1 )强调以法律为依据的本质相同。从本质上说,法制行政与法治行政是一个概念、一种理论、一种制度、一种现象、一个过程,都是基于法治行政主义而强调法制对行政的指导作用、规范作用和监督作用,目的都是为了防止和反对行政态意自为,不受约束,从而危及国家民主政治制度和大众权益。

( 2 )遵从法律的侧重点不同。法制行政强调关于行政的既定法律制度和其他关于行政的规定性,偏重于静态的行政法律制度。法治行政则注重遵从法律精神或规定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及其适度的灵活性,偏重于动态的行政依法治理的过程。因此,二者又是两个侧重点不同的概念。

【考点2】简述法制行政的基本法则。

法制行政的基本法则实际上是关于行使行政权力所应当遵循的一般准则,表现的是行政权力的某些界线或行政与法律的关系。法制行政的基本法则包括:

 ( 1 )行政行为必须适合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原则。即一切行政行为都不得与既定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相抵触。可以从以下凡个方面来理解:① 在既定法律或法规有效期间,即其未被停止或废止之前,行政行为须适合其规定。② 一切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行政命令、行政决定等都不发生效力。③ 下级行政机关不得抵触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或命令。④ 除特别法明确规定例外,行政须自动适应法律或法规规定。

( 2 )行政命令不得代替律规定的原则。即由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的诸事项,不得以行政命令代替之,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变更或修改,由制定单位按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命令不能代替。

( 3 )行政裁量适合法规和适当的原则。即在法律或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方面,行政裁量也必须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精神,符合其通则,并不得与其他法规规定相抵触。同时,行政裁量必须符合公益日的和通常事理,即适当。

( 4 )监督和矫正不法行政的原则。通过对不法行政的监督和矫正,来保障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行政救济制度来保障法治行政的主旨,在不法行政行为发生的条件下,通过申诉、诉愿和行政诉讼等制度,来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得到维护。二是在国家或社会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通过法定监督权的运用,来保障法治行政的主旨,追究行政责任,维护宪法精神和法律制度。

【考点3】现代法治行政的主要特征。

现代法治行政是进取的、有为的、发展的行政,是法治主义与灵活适应相统一的行政,是维护法制制度与推动社会进步相一致的行政,是运用法律原则为全体国民服务的行政。现代法治行政的主要特征如下:

( 1 )现代法治行政与民主自由相互促进。现代国家是法制的国家,也是民主自由的国家。民主自由应以法治行政为界限,法治行政则是为了保障和扩大民主自由。因此法制与民主自由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的。现代法治行政是民主自由基础上的行政,现代民主自由则是遵从法治行政的民主自由。

( 2 )现代法治行政是积极主动的行政。现代行政则享有较多的立法创议权、行政立法权、行政司法权以及较为广泛的行政裁量权,现代法治行政是“法律规范行政”与“法律适应行政”相统一的一种行政观念、行政制度和行政行为。主动施为和积极进取是现代法治行政的一大特征,这种特征集中反映了现代法治行政的主动精神。

( 3 )现代法治行政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是19 世纪末20 世纪初以来逐步发展形成的一种国家法律现象和行政现象。其集中反映了政府行政职能的扩展和对社会生活干预力的增强。现代法治行政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意味着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必须有法律依据或不抵触法律的规定,即同样应当“依法行政”。

( 4 )现代法治行政包容行政裁量。由于现代社会十分复杂和发展变化节奏明显加快,裁量权对政府有效施为是必不可少的。现代法治行政强调,即使是行政裁量,也必须遵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精神和原则,即在法制的基础上进行行政裁量。在不抵触法制原则的条件下,法治行政充分肯定和发挥行政裁量的作用。

【考点4】行政监督的涵义和种类

所谓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组织内部的某些人对另一些人的了解、协助、指导或控制。在多数情况下,行政监督表现为行政上级或行政主管对下级工作状况的监督。行政监督是法制行政的一个基本概念和范畴。首先它是一种制度,其次它是一种管理功能,再次,它是一种工作方式,最后它是一种管制功能。

在行政组织中,行政监督通常是建立在合法的监督权的基础之上的。行政监督由四种基本的监督部类组成:

1)一般监督,指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机关写作关系而产生的监督。

2)职能监督,指政府各职能部门或直属机构依据法定权力,就其主管业务对下级政府对应职能部门的监督,以及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监督。

3)主管监督,主要指政府专设的廉政行政机关因特殊授权而对其他行政机构实行监督。

4)特种监督,相对于一般监督而言,指除主管监督以外的各种普遍使用专业性行政监督。

【考点5】行政监督的基本功能和主要方式

(一)行政监督的基本功能

1、充分了解监督对象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特点、工作成果、工作态度和开展工作的方法。

2、按照规定对监督对象的重要行政措施进行领导、指导或协助。

3、遵从授权和法定程序对监督对象的悖权行为予以制裁,对其不当行为予以纠正。

4、根据法定类别和进取精神对监督对象的优良表现给予奖励或激励。

(二)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

行政监督可以分为高层监督、中层监督和作业层监督三个层次,不同的层次其监督的对象、任务和方法存在一定的差别。一般说来,行政监督的方式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工作分派、工作报告、工作指导、工作管制、工作检评和专案调查。具体分析如下:

( 1 )工作分派。指行政首长从工作任务出发,根据每一个部属的特定条件,予以较为恰当、合理的工作分派。工作分派既不应当过分琐细,又要明确具体,既不应当完全平均,又要注意同工同酬。工作分派公平、合理、科学,是有效行政监督的基础。

( 2 )工作报告。指行政下级向行政上级就工作重大措施、主要事项、重大事件、主要问题等所作的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可以是定期的,也可以是临时的;可以是全面的,也可以是专项的。工作报告是一种督导制度,其帮助行政上级及时了解下情、掌握动态、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从而有效地领导和监督下级的工作。

( 3 )工作指导。指工作分派之后,事权者对执行者的督导或督策等,目的是要按预定进程和标准有效完成任务。工作指导的基本方式是命令、要求、说明、建议等。其基本内容,是充分的授权、有效的行政指示、及时的情况通报、详细的工作说明、明确的工作标准、足够的物资设备等。( 4 )工作管制。指对照工作计划了解工作实况,并根据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的监督制度。工作管制通常要求反映工作任务的、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管制即督正,也即保证按照工作计划开展行政工作。工作管制的基本方法是审核、检查、规范、限制和改正。一般而论,工作管制应当简明有效,根据监督对象的不同特点实施监督。

( 5 )工作检评。指对比工作计划与工作成果所作的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对工作者予以奖励或惩戒。工作检评是对工作成效的检评,也是对行政监督成效的检评。不良工作成果不仅反映工作设计的不足,而且反映行政监督的不力。因此,工作检评是调整行政监督的起点。

( 6 )专案调查。指事权机关对监督对象的侵犯、损害、不当行政行为的专门调查活动。专案调查通常用于性质比较严重、或者涉及面较大、或者影响较为恶劣以及其他规定性的案件调查和审理。

这六个方式在实际的行政监督过程中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其功能是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

【考点6】法制监督的涵义和特征

法制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主要指西方国家按照三权制衡、以权治权的分权政治体制,除行政以外的立法和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成员的监督。法制监督的核心问题是依法监督,即通过国家法律制度的制定和运用,来制约和督促政府及其官员依法行政。法制监督具有以下凡个特征:

( 1 )从监督总体上看,法制监督是除政府以外的其他国家权力主体― 立法、司法和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官员实施的监督。

( 2 )从监督对象上看,法制监督包括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全体政府公职人员及其全部行政行为。

( 3 )从性质上看,法制监督是不同国家权力主体之间,依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所实施的国家权力的制约监督。

( 4 )从监督程序上看,法制监督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所实施的合法监督,进而产生合法的效力。

( 5 )从监督目的上看,法制监督既是为了保证政府依法行政,也是为了督促政府尽心尽责,以优良的公共行政管理服务于国民,推动社会的发展进步。

【考点7】法制监督的主体及具体形式

 ( 1 )立法监督。

即国家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成员的监督。不同国家的政体和国家结构形式是不同的,由此产生国家立法机关在地位和职权方面的差别。内阁制的国家其立法机关的法律地位高于行政机关,如英国;总统制的国家则国会是唯一立法机关,如美国;还有一些国家的立法机关只能制定一般的法律,制定和修改宪法需要另行召开制宪会议,如法国。但一般说来,西方国家的议会多拥有立法权、财政权、监督权、弹勃权和条约权,这些权力构成对政府的直接的立法监督。

( 2 )司法监督。

即国家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成员的监督。狭义的司法机关主要指法院。(行政)法院通过对具体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和审判来实现对行政行为主体的法制监督。其具体方式主要有两种:① 行使违宪审查权。② 审理和判决行政诉讼案件。

( 3 )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在许多国家也是法制监督的主体之一。在许多国家里,检察机关是代表政府追究责任和提起公诉的机关。但就其功能属性而言,应该称之为司法行政机关,是一种行使司法行政权的国家机关,在形式上一般不涉及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活动。在通常的情况下,许多国家的检察官实行一体化体制,上命下从,自成体系。这对于实现其检察职能起到了保障作用。

( 4 )党的监督。即党对政府及其官员的监督主要指执政党的监督。在西方国家中,执政党通常对其在政府中任职的官员,主要是政务类官员,具有政纲、政治倾向、重大政策的制定和选择等方面的督导力或约束力。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执政党的监督则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制监督的特殊组成部分,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国家法制监督的主要部分。

【考点8】行政诉讼的涵义和特征(北邮2009名解)

行政诉讼,是指通过司法审理和裁判解决行政纠纷的活动。行政诉讼是国家法制监督的一种特殊的、有效的方式,行政诉讼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 1 )当事人一方必须为行政主体。这是说行政诉讼的发生必须有行政机关或具法人资格的行政官员作为一方当事人参加。

( 2 )必须遵守和适用普通司法程序。法定的程序是正义赖以实现的制度保证。

( 3 )案件受理的具体范围由法律明文规定。行政诉讼的种类主要包括:申诉、控告、检举案件;行政违法行为案件,经济纠纷案件,职务犯罪案件,对行政机关行政裁决和行政惩处决定提起异议案件等。

【考点9】社会监督的涵义和特征

社会监督最直接和最广泛地体现国民参政、议政的权利,是国民发表政见、维护权益、督策政府及其官员的主要形式。社会监督具有以下凡个特征:

( 1 )社会监督是一种政治权利。社会监督是基于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并通过这种权利的实际行使来实现的。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一般都有关于公民和公民团体(结社)政治权利的原则规定,其中包括参政议政、批评政府及其官员的权利,以及这种批评受宪法保护的权利。

( 2 )社会监督是一种法律制度。社会监督是通过宪法和法律制度确认、发挥和保障的。在宪法之下,各国通常都有诸如新闻法、出版法、游行示威法、行政诉讼法等具体法律,并通过以宪法为核心的、诸项有关法律的有机配合,来保证社会监督的实现。

( 3 )社会监督是一种社会责任。社会监督是基于对国家、对民族、对全体国民所承担的责任而实施的。这种责任是自然的、普遍的、不可推卸的,每一个公民、每一个社会组织都应有这种责任,差别在于不同的行为主体其自觉的程度不同而已。

( 4 )社会监督是一种民主意识。社会监督是在社会普遍的主权意识基础之上而成其为一种宪法原则和法律制度的。按照自然法的原则,主权是生来俱之的,每一个人都有权对公共权力的行使及其合理性发表政见,因为国家是全体国民的国家,官员是全体国民的公仆。在现代社会中,由于政府职权和职能的大大扩展,民主意识主要表现为对国家公共权力的关注和对自身权益的维护。

【考点10】社会监督的主体及形式。

社会监督的实质是公民从国家权力主体的地位出发,行使法定的权力,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官员所实施的监督。其是法制监督的一部分,是外部监督之一种,是法制行政的又一个基本的观念和范畴。社会监督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凡个方面:

( 1 )社会舆论。社会舆论是一种广泛的权力,是一种并列于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的“第四权力”。这种权力虽不是正式的权力,却对国家和社会生活产生极大的影响,并对国家行为构成直接的制约,即舆论控制。总之,言论、出版自由是受法律保障的,政府及其官员对社会舆论是重视和顾忌的。

( 2 )公民批评。公民对政府及其官员的监督,是载入宪法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社会监督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公民批评是主人对公仆的监督,也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体现。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努力为人民服务。在实际过程中,公民可以采用上书、走访、行政诉讼、借助新闻舆论等方式,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批评、提出建议和维护自身权益。

( 3 )公民投票。公民投票也称公民公决,即由全国公民(主要指选民)用直接投票的办法来通过或批准某项法律,或决定对内对外政策、政治制度等方面的重大事件。公民投票是直接民主形式之一种,是主权在民宪法原则的具体适用。在人口较少的西方国家里,这种直接民主的形式甚至占有统治地位。

( 4 )压力集团(利益集团)通常由具有共同利益或目标的人所组成,其目的在于为自身和其成员谋取利益,或维护既得利益,或争取新的权益。利益集团为了充分实现其利益,就必须经常地向政府或政府官员施加影响和压力,以得到主管部门或主管官员的同情、理解、认可、默许、批准或给予方便。当压力集团的需要得不到满足时,就有可能采取一定的方式发泄不满或进一步施加压力,揭露或攻击政府及其官员的有关政策和违法失职行为。

( 5 )地方自治制度。某些国家规定,在地方行政区域内,由地方自治体所属居民直接选举行政长官,组成地方自治政府。地方自治政府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所辖居民的意愿,独立处理内部各项事务,实行自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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