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关系研究
中日关系发展史
战后日美关系的发展:
战后日本在美国独占之下,没有按照《波茨坦公告》和反法西斯盟国的有关协议,坚决肃清军国主义和法西斯主义,而是在所谓“民主化”的名义下,在反共反社会主义以及保证“日本不再成为美国的威胁”的要求下,按照美国垄断资产阶级的旨意来塑造经济和政治模式,日本政府则要被建成“一个以支持美国为目的而负责的政府”
实际上在亚洲民族民主大好革命形势面前,美国从1947年起就开始扶植日本,把它当作美国在亚洲推行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的重要战略支点。
1951年9月在美国的操纵下签订了排斥中国参加的非法的片面对日和约。战败的日本名义上独立了,但由于同美国签订了安全保障条约,日本承诺美国可以无限期地继续驻扎在日本,日本成了一个半独立、半被被的国家。
当时日本政府推行的是一条以日美军事同盟为基础的亲美反华的外交路线。
中国在处理美日关系上的态度:中国支持日本人民反对美国对日本的占领和半占领,中国反对美国武装日本,并反对日本政府屈从和追随美国,敌视中国。
中国通过民间外交形式恢复对日接触。
中国发展同日本民间友好关系的背景:(1)美国占领下的日本没有承认新中国,甚至对于同中国共产党管治下的华北解放区原已存在的民间贸易关系,也予以停止了。(2)50年代初以后,日本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同中国的经济贸易关系符合其利益;(3)在这种形势下,不但日本人民存在着要求同中国发展友好关系的愿望,日本贸易界人士更是积极要求开展日中贸易;(4)中国人民愿意同日本人民友好,中国政府愿意发展中日关系,但鉴于日本政府的敌意,只能采取通过民间形势恢复对日接触的方针。
中日民间外交的开展情况:
1952年4月29日,日本代表高良富、宫腰喜助和帆足计三人应南汉宸、雷任民的邀请访华,这是新中国同日本接触的开始。
1953年3月,日本红十字会、日中友好协会、日本和平联络委员会三团体派代表来中国接洽侨民回国问题;
1953年9月,日本拥护和平委员会主席大山郁夫来访周总理向日本著名人士首次公开提出在中日两国恢复正常外交关系之前也可开展关系。
从1955年9月起,已有书本国会议员代表团到中国访,而双方半官方的代表团的访问则更是愈见经常。
此外以中日民间关系广泛展开为背景,中日之间达成了一些事务性协议:中日民间贸易协定和中日民间关系黄海东海渔业协定。
关于关押在中国的日本战犯的处理问题,1954年释放了一批约400多人,1956年4月25日,毛泽东主席公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华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根据该决定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特别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作出严正而宽大的判决和处理。
1958年3月5日,中日双方代表在北京签订了第四次中日民间贸易协定及有关备忘录,备忘录规定商务代表机构有权在其建筑物上悬挂本国国旗,双方商务代表机构的人数各自根据需要决定,商务代表机构人员及其家属不按指纹。
1958年5月2日长崎国旗事件发生。长崎国旗事件激起了中国人民的极大愤怒,中国政府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采取断然措施,决定断绝同日本的一切进出口贸易,停止签发对日进出口许可证,废除1958年2月签订的中日钢铁长期贸易协定,停止延长渔业协定,自1958年6月12日起两国渔业协定失效,如回正在访日的中国法律工作者代表团和歌舞团。
中国提出改善关系的政治三原则(1959年3月)L日本政府停止执行敌视中国的政策;不参加制造“两个中国”的阴谋;不阻挠中日两国关系正常化的趋势。还提出中日贸易三原则(1960年8月):政府协定;民间合同;个别照顾。
1962年11月9日,中日双方官员谬承志和高奇达之助分别代表自己一方签订了备忘录,备忘录协议的达成,意味着中日关系从此进入“半官半民”阶段,“备忘录贸易” 成为中日建交前两国贸易关系的主要形式。
中日建交和缔结和平友好条约
中日改善关系的国际背景:
70年代国际形势发生了急剧的变化,1971年10月第26届联合国大会恢复了中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
1972年尼克松访问中国,标志着美国敌视中国政策的破产,宣告美国政府跨出了改善对华关系的第一步;
在对华政策方面,日美一起保持密切配合的关系,现在美国撇开日本直接同中国改善关系,这不能不对日本产生严重的冲击。
在这种情况下,日本佐藤政府被近于1972年6月17日宣布辞职,7月5日田中角荣当选为日本自由民主党总裁,他表示恢复日本邦交的时机已经成熟。
日本为实现日中邦交正常化问题采取的重要步骤:
将自民党“中国问题调查会”改组为“日中邦交正常化协议会”,并直接隶属于总裁之下,由对中国友好的小坂善太郎前外相担任会长;
8月底9月初,田中访美,双方确认坚持日美安全条约与日中邦交正常化并不矛盾,取得了美国的谅解;
9月中旬,田中一面派自民党副总裁员椎名悦三郎率团访问台湾,安抚蒋帮,一面派小坂善率领持不同见解的国会议员团访问北京,希望北京方面做工作,以扫清通往田中访华道路上的障碍。
1972年9月29日,周恩来总理、姬鹏飞外交部长代表中国政府,田中角荣首相、大平正芳外相代表日本政府,签署发表了中日两国政府联合声明,宣布实现中日邦交正常化。
《中日联合声明》包括前言和双方一致同意的九项条款:
关于结束战争状态,声明第一条写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之间迄今为止的不正常状态宣布结束”这次中日联合声明作了必要的规定和宣布。
关于赔偿问题,在联合声明第五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日本军国主义侵略中国期间,遭受巨大的损失,对此中国人民完全有权要求赔偿。但考虑到日本军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也给日本人民造成了很大的灾难。中国人民在历史上饱尝战赔之苦,为了不增加日本劳动人民的负担,中国政府毅然放弃了对日战争赔偿请求权。
关于日台条约和台湾问题,声明序言中说:“日本方面重申站在充分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的‘复交三原则’的立场上,谋求日中邦交正常化的这一见解。”声明第二条中写上“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关于“日台条约”双方商定在联合声明发表后,由大平外相发表谈话加以解决。9月29日上午,大平外相在民族文化宫新闻中心向记者宣布:“作为日关系正常化的结果,日化和平条约失去存在的意义,并已结束,这是日本政府的立场。”
关于两国持久和平的指导思想,联合声明中宣布,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两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两国政府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关于反霸权条款。声明规定“两国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谋求霸权,每一方都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声明还为两举行谈判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以及发展两国关系扩大人员往来等问题作了规定。
意义:中日两国政府联合声明的发表和中日建交,结束了两国长期不正常状态,使寸步发展两国和平友好关系有了良好开端。这对反对霸权主义,缓和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紧张局势,维护中国安全和世界和平都具有重大的意义。这是继中美上海公报发表后,中国在外交上的又一胜利。
根据两国政府联合声明,两国政府首先缔结贸易、海运、航空渔业邮政等各项业务进行谈判,数年内先后签订:中日贸易协定(1974年1月5日),中日航空运输协定(1974年4月20日)中日海运协定(1974年11月13日),中日政府渔业协定(1975年8月15日)1978年3月16日,《中日长期民间贸易协定》
1978年8月12日,中日双方举行条约签字议式,园田外相、黄华外长分别在条约上签字,中国领导人邓小平华国锋出席了签字仪式。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是规定和发展今后两国关系的条约,它由前言和五项条款组成,在前言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中日双方确认中日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充分肯定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以严格遵守。
条约共五条,除第五条是关于条约的批准生效和终止等程序问题外,其余一至四条的基本内容在联合声明中都已作过宣布:第一条关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章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并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第二条是反对霸权主义,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或任何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其中“或其他任何地区”的字样在中日政府联合声明中是没有的;第三条是在第一原则基础上寸步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关系的民间往来,第四条申明“条约不影响缔约各方同第三国关系的立场”。
反霸权原则,在中美上海公报、中日政府联合声明和中国同第三世界有关国家的联合声明中都有明文规定,但鲜明地载入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是国际条约中的一项创举。
为出席中日友好和平友好条约互换批准书仪式,1978年10月22日至29日,邓小平副总理访问日本。这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高级领导人首次访日。邓小平副总理在日本为期8天的访问圆满成功,扩大了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影响,加强了中日两国和两国人民的友好合作使中日两国友谊有了坚实的基础。
1982年中国总理在中日建交10周年之际访问了日本,在同铃木首相会谈时,提出发展中日经济关系的三项原则:(1)根据两国政府联合声明和中日友好和平友好条约,在两国之间现存的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上积极发展两国的经济关系;(2)中日经济关系应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从各自的需要与可能出发,互通有无,取长补短,不断地向新的广度和深度发展;(3)发展这种经济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世代友好下去的愿望,应该是长期稳定的,不受国际风浪的影响。这三项原则归纳起来即“和平友好、平等互利、长期稳定”。1983年11月下旬胡耀邦总书记访问日本时,中曾根首相倡仪在原有的三原则基础上加上“相互信赖”一项这就形成了中日关系四原则。
80年代中日两国关系在经济领域中发展的具体表现:1989年中日两国的贸易总额达到189亿美元,是1979年贸易总额的2.7倍,日本是中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位于美国之前。日本政府向中国提供了三亿日元贷款。日本输出入银行还先后于1979年和1984年向中国提供两批长期优惠的能源借款。
“教科书事件”:1982年6月,日本文部省对审定的高中二三年级历史均衡生产书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其中对日本在第一、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侵略行为作轻描淡写的处理,如“侵略”一词被认为太强烈,而改为“进出”或“进入”。关于南京大屠杀改写成“在占领南京时,遭到中国军队的顽强抵抗,日本军队也蒙受了相当大的损失”。为此,8月5日吴谦副外长会见日本驻华大使,重申中国政府的严正立场,他指出,这并不是干涉日本的内政,这种修改不仅掩盖不了篡改历史的错误,还会激起中国人民更强列的反,经过中国及其他亚洲国家的斗争,日本政府承诺将负责纠正教科书中存在的问题。然而到1986年5月,日本文部省却进一步把为日本军国主义翻案的《新编日本史》确定为教科书,再次引起中国和亚洲各国的强列谴责。
1985年日本首相和其他政府成员正式参拜供有战犯牌位的靖国神社,这遭到亚洲各国的强烈谴责。
“光华寮事件”:光华寮是日本京都市的一幢5层的中国留学生宿舍,占地面积992.58平方米,是第二大战后原国民党政府驻日本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本从大陆掠夺的物资所得公款而购置的国家财产,1977年9月,京都地方法院曾作出判决,认定光华寮是中国国家财产,因日本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日本司法机关受理以“中华民国”名义提起的关于属于中国国家财产的光华寮产权的诉讼,并将该项房产判给台湾方面,这就严重地违反了中日联合声明,是制造“两个中国”的行为。
钓鱼岛等争端的搁置
钓鱼事件的由来:1971年6月17日,日美签订“归还”冲绳协定,协定将中国领土钓鱼岛(日本称为尖阁列岛)等岛屿划入美国向日本“归还区域”之内。1971年12月30日中国外交部发表声明指出“钓鱼岛等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美日两国政府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
东海大陆架事件,1974年日本政府同南朝鲜当局签订所谓“日韩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问题。日本方面不顾中国外交部正式表示不能同意的态度,自行予以审议和使之“生效”。
1978年10月,邓小平副总理赴日本参加互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仪式时,在一次记者招待会上说:关于钓鱼岛问题,我们这一代人达不成一致意义,但下一代人一定比我们聪明,到那个时候,一定会找到大家都能接受的好方法。
1979年5月,日本派人带着器材到钓鱼岛上修建临时直升机场,并对该岛进行测量活动;1980年日本却依据它同韩国签订的“日韩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在钓鱼岛周围地区进行钻探试采;7月11日至19日,日本冲绳县又派人派船到钓鱼岛及其附近水域进行渔场资源的调查活动。
90年代,中国领导人对日的主要政策:(1)关于对日关系中国领导人首先是强调睦邻友好,其次强调“以史为鉴”;第三中国领导人认为目前中日关系“发展的主流是好的,而且认为保持这样的形势是十分重要的”第四中国始终掌握当前中日关系友好是主流而采取顾全大局,面向未来的态度,为中日长期睦邻友好做出努力。
日本在台湾问题上制造的障碍
1995年李登辉访问美国之后,日本一些势力也试图策划李登辉以“校友”的所谓私人身份访问日本。由于李登辉访美所引起的中美关系的地震和中国政府的严正交涉和抗议,李登辉这次访日未能成行。
2001年4月,森喜朗内阁在下台之前,竟匆匆做了允许李登辉访日的决定。
日本借着美国实施“导弹防御系统”的企图,根据《日本安全保障共同宣言》,通过《周边事态法案》等相关法案,把台湾包括在“周边事态”的范围中,这引起中国的强列不满和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