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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北京大学行政管理行政法学考研笔记

时间:2015-06-21     来源:育明考研济南分校     作者:苏老师      点击量:850

第一讲 宪法与行政法的基础概念

一、分权与制衡(checks & balances)

分权与制衡是宪政的经典原理,它的含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前者是指立法、行政和司法分立与制衡,后者包括中央与地方、国家与社会的分权与制衡。

分权与制衡原理是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系统阐述的宪政原理: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开,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 …

同一个机关,即是法律执行者,又享有立法者的全部权力。它可以用它的“一般的意志”去蹂躏全国;因为它还有司法权,它又可以用它的“个别的意志”去毁灭每一个公民。

[参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3,156页]

在这个基础上,孟德斯鸠提出了自由和“以权制权”的经典定理:

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我们可以有一种政制,不强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许可的事。

[参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154页]

 

二、法治(rule of law)

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的概念,区别两者的标志是:当一个国家或政府的决策面临分歧的时候,是由某个人说了算还是依法定程序解决。前者是人治,后者是法治。法治的标志是存在一个法律之下的政府。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的经典定义: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199页]

亚里士多德进一步指出了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意义:

若要求由法律来统治,即是说要求由神祗和理智来统治;若要求由一个个人来统治,便无异于引狼入室。因为人类的情欲如同野兽,虽至圣大贤也会让强烈的情感引入歧途。惟法律拥有理智而免除情欲。

[Aristotle, The Politics, Book , Ch, 16. 夏勇译,参见《法治是什么?》,《公法》第2卷2000]

戴西(A.V. Dicey)在《宪法研究导论》里,对法治作出了三项界定:

构成宪法基本原则的所谓“法治”有三层涵义,或者说可以从三个不同的角度来看。

首先,法治意味着,与专横权力的影响相对,正规的法律至高无上或居于主导,并且排除政府方面的专擅、特权乃至宽泛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其次,法治意味着法律面前的平等,或者,意味着所有的阶层平等地服从由普通的法院执掌的国土上的普通的法律;此一意义上的“法治”排除这样的观念,即官员或另类人可以不承担服从管治着其他公民的法律的义务,或者说可以不受普通审判机构的管辖。……作为其他一些国家所谓“行政法”之底蕴的观念是,涉及政府或其雇员的事务或讼争是超越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的,并且必须由特殊的和或多或少官方的机构来处理。这样的观念的确与我们的传统和习惯根本相忤。

最后,法治可以用作一种表达事实的语式,这种事实是,作为在外国自然地构成一部宪法典的规则,我们已有的宪法性法律不是个人权利的来源,而是其结果,并且是由法院来界定和实施的;要言之,通过法院和议会的行动,我们已有的司法原则得以延伸从而决定王室及其官吏的地位;因此,宪法乃国内普通法律之结果。

[Albert. V. Diecy,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1885), 1960, pp. 202-203. 夏勇译,参见《法治是什么?》,《公法》第2卷2000]

 

三、民主(Democracy)

民主是与专制相对的概念,它的核心意义是指公民在自治权的基础上根据多数决策规则,决定公共事务和个人事务。

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民主=个人自治+法治

                     民主与自由(freedom)

                     民主与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

                     先定约束与民主的悖论

民主的决策规则:A、一致同意(最高形式为公民公决)

                   B、绝对多数规则

                   C、过半数规则

                   D、相对多数规则

③ 有限多数规则:民主与对少数人的保护

阿克顿指出:“我们判断某个国家是否是个自由国家,最可靠的办法就是检验一下少数派享有安全的程度。”

[The History of Freedom in Antiquity, 1877]

费雷罗也指出:“在民主制度中,反对派像政府一样,是对人民主权生死攸关的机制。压制反对派就是压制人民主权。”

[G. Ferrero, The Principles of Power, 1942]

萨托利进一步指出:“每个人的自由也是全体人的自由,当我们属于少数时,这一点得到了最真实最具体的体现。抱歉得很,民主就是多数统治这一口号是不正确的,只有尊重和保护少数的权利,才能维护民主的力量和机制。总之,少数的权利是民主过程本身的必要条件。如果我们信奉这一过程,我们也必须信奉受少数的权利限制的多数统治。使民主作为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存在下去,要求我们保证全体公民(多数加上少数)拥有权利,这是民主运行方式所必需的。”

[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8,37页]

④ 宪法改革与民主的最新发展趋势。

⑤ 民主与行政法的关系:现代行政法是民主的产物,行政法必须体现民主。行政法以保障人权为目标,要充分体现公民参与和政府的公开、公平、公正。现代行政程序法,如美国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体现民主的集中反映。

 

四、公共行政(public administration)

① 分权理论与公共行政在宪法上的界定。

② 行政法上公共行政的范畴:形式意义的公共行政和实质意义的公共行政。

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

准政府组织的行政。

政党(如中国共产党)和其他政治性社团(如工会、青年团、妇联)。

被授权的组织,尤其是事业性单位(如公立大学中的北京大学)。

各种自治组织和行业协会,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律师协会、注册会计会协会、进出口商会、足球协会等。

被授权的国营企业,尤其是民航、电讯、石化等垄断性国营企业,如中国电信、中国石化集团。

私人组织行使行政权,如美国在放松管制和新公共管理运动中兴起的私人监狱。

 

五、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

理解行政法的几个视角,“关于行政的法律”。

关于公共行政的法律法规和基本原则的总称,它的核心是调整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语其它国家机关和公民的权力(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的渊源(一):成文法渊源

A、国际公约、条约、协定                        B、宪法

C、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D、行政法规(国务院)

E、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省府市所在地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F、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G、部门规章(国务院的部委、行、署、直属机构)

H、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省府市所在地的政府,较大市的政府,经济特区的政府)

② 行政法的渊源(二):不成文法渊源

   I、习惯法                   J、判例法

   K、行政法的一般原则(如自然公正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公平负担原则)

③ 中国行政法中的潜规则

   L、行政法与政策   M、行政法与意识形态   N、行政法与乡土社会的伦理规则

   O、行政法与“批示”的法律意义   P、宗族主义、单位制与内部规则

④ 行政法的三种理论传统,或关于法律与行政的三种理论传统

   功能主义传统(管理论)   规范主义传统(控权论)  法社会学传统(平衡论)

六、法治政府(government of the law)

法治政府:是指一个具有合法性基础,建立在良法的基础上,遵守正当程序,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并对它的行为承担公平法律责任的政府。

法治政府的制度基础是:

行政权具有合法性基础

依法行政与“良法之治”

程序正义,诚实信用原则和对信赖利益的保护

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

基本人权保障与责任政府

存在独立和公正的司法审查制度

[进一步思考]

1.准确理解本讲10个基础概念的涵义及其法理意义;

2.理解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分析现代宪政的制度基础;

3.理解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分析行政法的宪法基础;

4.理解民主与保护少数人权利的关系,分析行政法如何体现和保障民主;

5.理解法治与行政法的关系,分析法治政府的制度基础。

[进一步阅读]

[]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治出版社,2001,第85-113、227-247、421-437页。

[]乔·萨托利:《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8,第23-42、65-96页。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基础理论部分。

夏勇:“法治是什么?——渊源、规诫与价值”,《公法》第2卷2000年。

包万超:“儒教与新教:百年宪政建设的本土情结与文化抵抗”,《北大法律评论》(1998),第1卷·第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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